按照知乎的习惯,应该先说谢邀吧。题主没有说明交易地点,从描述看,估计不在北京。这就给问题回答带来很大难度:中国各地的法制环境、政策法规以及法律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即使在北京市,面对同一个情况,海淀和朝阳、昌平和通州就有可能处理的结果截然不同)。以下内容,都建立在我们在北京的经验之上。第一,这个过程中,业主显然存在过失,但是从程度上讲,作为买家,你个人的过失更大。从司法实践案例来说,法官倾向于认 展开
按照知乎的习惯,应该先说谢邀吧。题主没有说明交易地点,从描述看,估计不在北京。这就给问题回答带来很大难度:中国各地的法制环境、政策法规以及法律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即使在北京市,面对同一个情况,海淀和朝阳、昌平和通州就有可能处理的结果截然不同)。以下内容,都建立在我们在北京的经验之上。第一,这个过程中,业主显然存在过失,但是从程度上讲,作为买家,你个人的过失更大。从司法实践案例来说,法官倾向于认定两点:1、你作为交易当事人,应该主动去了解买卖标的的实际情况;2、你作为买方,对于个人的实际情况应该更了解。但是在本次交易中,你对上述两个问题显然都没有尽到责任;第二,如果你目前解约,对方有可能追究你的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那么卖家可以主张其中一项。不过从立法精神上讲,中国的违约金规定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那么在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中看,法院支持20%违约金的案例非常罕见(我个人印象中只见过两例)。所以一般来说你不用特别担心这点。第三,中介收取中介费的前提是撮合交易完成。北京曾经对中介义务做过扩大性解释,也就是说单纯的签署合同不能认为是中介居间义务完全完成。在2013年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例中,法院对此明确进行过说明。所以在交易没完成的情况下,你也可以主张要求返还中介费(再次强调,以上说的是北京的情况,不能保证在当地适用)。第四,综合来看,你目前处于相对劣势。或者你可以换一个思路,比如采用组合贷款(一部分公积金+一部分商业贷款),这样既能满足你的买卖需要,又不会像纯商业贷款那样增加太多的负担。以上内容供参考。我建议你在当地找一个做类似业务的律师,具体咨询一下,可能效果更好。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