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4年10月,购买了唐山市XX区XX镇李XX村新民居工程(XX新居二期)的楼房。合同约定2015年5.1交钥匙,但是,2015.3.15.丰南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下发了查封通告。通告称:“因大新庄镇李公道村新民居工程(泰和新居二期)开发单位唐山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系来自唐山君丰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展开
于2014年10月,购买了唐山市XX区XX镇李XX村新民居工程(XX新居二期)的楼房。合同约定2015年5.1交钥匙,但是,2015.3.15.丰南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下发了查封通告。通告称:“因大新庄镇李公道村新民居工程(泰和新居二期)开发单位唐山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系来自唐山君丰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对其立案侦查,并已将主要犯罪嫌疑人佟朝明、佟朝亮、罗金龙抓获归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该工程查封,自查封之日起,该项目未销售楼盘暂停对外销售,已达成销售意向并已交全款的业主,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待日后由政府统一安排处置”。查封通告下发已过去三个月之久,至今并没有见到“由政府统一安排处置”的任何具体行动。这期间,我们对于案件的审理进度无从知晓,对于自己购房款的去向不知所踪,更对于自己已购楼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无人确保。 求各位律师给予我们一些指点!万分感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