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咨询
律师,你好!本人于2009年同海口一家楼盘签订了一份VIP会员登记协议(按我理解应该是叫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明确标明了房号、楼层、面积、单价、总房款等信息,并按协议约定交纳了10万的VIP会员登记费,收据上写的是:收到某某某交来XX楼盘X栋X号房VIP会员登记费用;同时协议规定交纳的登记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抵扣房款... 展开
其他答案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可以起诉要求10万元赔偿
2015-06-22 10: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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