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农村,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房屋包给包工头,由其组织人员进行建设活动后交付成果,而房主作为定作人支付建房报酬,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担人的选择有明显 展开
一般来说,在农村,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房屋包给包工头,由其组织人员进行建设活动后交付成果,而房主作为定作人支付建房报酬,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担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担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而对于农村村民建筑两层以下低层住宅的活动,则可以由没有建筑资质证书的农村建筑包工队来承建。也就是说,农村村民建筑两层以下低层住宅活动时,将工程交给没有取得资质的包工队承建是不存在“选任”过错的,在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不应认定房主存在“选任”过错而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受伤的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