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看一个地方的回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取得土地,在商品房开发期间是否需交纳土地使用税?发票已开具,商品房已售出,是否还需交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项规定:以土地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展开
给你看一个地方的回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取得土地,在商品房开发期间是否需交纳土地使用税?发票已开具,商品房已售出,是否还需交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项规定:以土地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期间需交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已售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截止到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的当月末。"你公司的具体情况,你可以问下专管你这片的税务专管员,那样清楚些.再说以后你跟税务专管员接触也比较多,所以你就当是专门向他讨教,请他指点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