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13年使用公积金贷款买的期房,于13年7月份交的首付款和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第十条第(一)约定交付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原文为“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2月1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知道15年5月中旬,开发商向我们业主发出了交房入伙通知单,接到通知单后,我们通过本市住建局了解到我们的楼房还未通过验收合格,... 展开
您好,我是13年使用公积金贷款买的期房,于13年7月份交的首付款和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第十条第(一)约定交付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原文为“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2月1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知道15年5月中旬,开发商向我们业主发出了交房入伙通知单,接到通知单后,我们通过本市住建局了解到我们的楼房还未通过验收合格,因此我们拒绝收房。同时,我们向开发商询问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在下一步会如何处理,开发商说会遵照合同约定执行,不会给违约金。在购房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责任,原文是:“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其中第2种方式的原文是“2、按补充协议第四条的2执行”。补充协议是和购房合同装订在一起同时签订的,其中补充协议第四条的2的原文是“2、对原合同第十二条的第二种方式的约定:除本合同约定的特殊原因及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情况和所附条件外,双方同意延长至该商品房竣工验收后6个月,如出卖人未按前述延长期限交房超过90日,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补充协议是和合同一起绑定签的。那么,合同里既然约定了15年2月10日交房,而补充协议里交房期限又成了竣工验后6个月,并且这个竣工验收在签订合同时很明显是个不确定的时间,即便至今虽然通知我们交房,该楼房也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啊,要是等到50年后再验收交房,岂不是还没有违约金么?按照开发商的说法,即便有违约金,也是在这验收后6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90天才能给付违约金,并且只有紧紧的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该合同的补充协议里的这个内容从法律角度上应该怎么解读?如果真是如同开发商所说,我们能否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我们的权益?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以支持我们要违约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