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2010年4月1日交付的房屋,由于房屋未达到交房条件,至今未能交付,并且,实际交房日期也不明确。 购房合同中规定:逾期交房,日付违约金万分之二,于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在实际交房之日不定或时间过长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赔付依然必须等到实际交房后才能获得么? 如果是这样,对于买受人了来说,风险与维权难度是... 展开
本应2010年4月1日交付的房屋,由于房屋未达到交房条件,至今未能交付,并且,实际交房日期也不明确。 购房合同中规定:逾期交房,日付违约金万分之二,于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在实际交房之日不定或时间过长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赔付依然必须等到实际交房后才能获得么? 如果是这样,对于买受人了来说,风险与维权难度是不是过大,如果开发商拖个十年八年,难道也要等到十年八年后才能得到违约赔付么? 我们业主,在开发商无法明确交房时间或时间过长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要求开发商以三个月或一个固定的时限周期性的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交房,以降低买受人的风险和维权成本,并起到督促开发商尽快解决的目的? 另外,如果就此问题,由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这个律师代理费以及诉讼费大概是多少? 在此,向各位专业人士求教,希望获得帮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