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需要,请答复)“物业只负责公共区域、公共管道”的制度依据及其他问题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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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您好!我委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解答如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89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您反映漏水的部门处于业主专有部分,且仅供业主自己使用,所以按照规定,应当由您自己进行修缮。如果在维修过程中,需要物业进行配合的,可以与物业沟通,要求物业予以配合。另外,您反映的七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业主不得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线”,是指不得擅自拆改,您的这种情况属于正常修缮,不属于擅自拆改。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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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后   2025-01-1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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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小秘   2023-08-25 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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