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夏季我们小区500多户业主由单位 组织限制报名条件,从单位集团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并交了第一首付款,09年9月签证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中明确的说是商品房,可到了现在给办房产证时,却给办集资房产权,开一始去交易中心住户都高兴的要办证了,也没料开发公司会黑我们,就按照工作员指定的需要签字签了字,回来才发现不对。找... 展开
2008年夏季我们小区500多户业主由单位 组织限制报名条件,从单位集团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并交了第一首付款,09年9月签证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中明确的说是商品房,可到了现在给办房产证时,却给办集资房产权,开一始去交易中心住户都高兴的要办证了,也没料开发公司会黑我们,就按照工作员指定的需要签字签了字,回来才发现不对。找开发公司理论,给的答复是地是集团公司变更用途为住房的,不会影响我们交易,还说不只我们一个小区,还有其它小区也是这种情况。可我来都知道集资房和商品房不完全不一样的,就此想问问田律师,开发公司按商品房市场价收的钱,协议也中商品房,是不是应为我们办理产商品房产权;还有就是开发公司和集团之间关于地皮的关系能不能为我们办理商品房产权?我们要告他们,让他们给办理商品房产权胜的把握有多大?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