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补充协议中规定收到全款日期的一个问题
我是二手房买家(乙方),需要从银行商贷,在补充协议中有一条,“其它约定”,“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于2015年6月1日前收到除物业保障金外的全部房款”。我的问题是如果银行已经批贷,但是没有在6月1日前房贷。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吗?我的理解是,补充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如果这条违约后的具体措施,所以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不知道对... 展开
其他答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您的补充协议的其他约定来看,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那么乙方是不能随意解除的。但是并非是完全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如果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仍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展开
2015-04-14 12:44
来自北京市
赞(0)点赞赞(0)举报
您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