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已婚男士,在微博上说了几句,转帖到此。此次司法解释的核心精神是:婚姻财产关系应符合物权法。简评:大错特错!理由:该解释鼓励同居,而非结婚:婚姻财产关系和同居财产关系似乎已无区别(唯一区别是同居关系中另一方是没有继承权的);既然无区别,拍婚纱、办酒席,费那个劲干嘛?这个婚不结也罢;财产关系在离婚时拎得太清了,简直就跟没发生过婚姻这件事似的,犹如南柯一梦、一切照旧,只是岁月已老;鼓励消灭家庭主 展开
作为一个已婚男士,在微博上说了几句,转帖到此。此次司法解释的核心精神是:婚姻财产关系应符合物权法。简评:大错特错!理由:该解释鼓励同居,而非结婚:婚姻财产关系和同居财产关系似乎已无区别(唯一区别是同居关系中另一方是没有继承权的);既然无区别,拍婚纱、办酒席,费那个劲干嘛?这个婚不结也罢;财产关系在离婚时拎得太清了,简直就跟没发生过婚姻这件事似的,犹如南柯一梦、一切照旧,只是岁月已老;鼓励消灭家庭主妇:女性生育避无可避,付出艰辛男性无可替代;但男方似乎无需付出任何牺牲。还好,女方可以任意堕胎而不侵犯男方生育权;但这不是明摆着煽风点火么?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在似乎好断了,但,各位仔细想想,家务事拎清了,那还叫家务事吗?那叫合伙。离婚离的如此了无牵挂、清清爽爽,要结婚做什么?法律上的婚姻制度还有无存在必要?用物权法、合伙企业法处理得了。你侬我侬、蔫蔫乎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才有约束嘛有看官肯定会说了,两个人感情破裂,勉强在一起有什么意思?我说有意思:俩人相知相守,到准备一辈子同行,不容易。感情破裂?往往都是小误会开始。离婚有门槛,能让人有点顾虑、有冷静期,床头吵架床尾和;没门槛,轻易就离了,然后,后悔,准备复婚?结婚多烦呀,离婚容易多了其实我并不那么在意两个人之间的感情那点破事儿:你们自己选的对象,选错了,自己负责!我在意的是小孩的成长,单亲家庭啊,想想都无辜可怜。婚姻制度就应该让年轻父母们担点责任,别太轻率谈分离!这是替天底下的宝宝们说的。还有看官可能会说,这个解释对付的就是那些婚姻骗子。目标直指奔着钱去、期望嫁入豪门的拜金女。但我又要反对了,你当男人都是傻子啊,你付出青春肉体,我付点钱,市场交换、自愿有偿,干法律何事?那是道德问题、市场问题、个人选择问题。何况,真要嫁入豪门,未必有好果子吃。再啰嗦一句:你敢担保,男骗子比女骗子就少?!小结:以上分析,关键不在于保护妇女同志的利益,而在于保护婚姻的稳定性、进而保护婚生子女的利益;关键不在于个案当中财产分配的公平与否,而在于婚姻制度本身的修正对将来千万男女的导向。补充:从评论来看,有些网友可能有些误解我的观点,有必要做几个名词解释。【婚姻功能】作为法律制度的婚姻,最大的功能不是保障男女双方的感情(感情是法律能保障的吗?),而是承担社会功能:1、人类繁衍、生儿育女,保证婚生子女幸福健康成长;2、老来伴,老来有个伴——老头老太的相依相守给整个家族的意义不言而喻;3、构成社会基本单元,促进和谐团结。你看,这里面哪个功能不需要“劝和不劝离”?但恰恰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就是劝离的。【男女平等】请注意,是“男女平等”,不是“男女相同”。我对婚姻的观点是:夫妻应当共同奋斗,但奋斗的内容不应当一样(即应当分工)。(1)现在所谓的妇女解放运动、男女平等,其实对女性十分不公平。家庭、事业双重要求,是对妇女同志莫大的压力:即要求妇女同志能持家,也鼓励女性在外闯荡。在现代分工专业社会,偏偏家庭不进行合理内外分工,实在是一种退步。我的身边,看到太多的女强人事业成功、家庭离散。(2)每个人一生的精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十全十美。退而求其次,夫妻应当适当分工,主内主外协同作战;主外者固然须承担经济支柱,主内者掌控家庭运转也是功不可没。但恰恰这次的司法解释,是不太承认主内者功劳的。【家庭主妇】我主张妇女主内,即反对消灭家庭妇女。(1)从效率上讲,一方面女性天生的细腻、耐心、顾家等特性更适合持家,另一方面在目前的社会状态下、女性在外闯荡往往是事倍功半。(2)我同意妻子应该向丈夫要求资金支持,也同意妻子应该享有独立账户。但,我不同意女性在大陆现行环境下脱产当全职太太。理由:财政自立才有平等对话,融入工作才能防止社会脱节,经常外出才不会抑郁臆想老公外遇——女权主义下的家庭主妇是男人真正的噩梦。所以,女性应当选择相对轻松的职业、适当顾家;而由于当今社会职场环境,还是大体上由男人在江湖上闯荡为好。一个家庭,不可能两个人都侧重事业,那样的话,受伤的不仅是夫妻感情,更重要的是小孩成长。当然,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尊重个人选择。【生育贡献】女儿没出生前,我很难真正体会女性生育的痛苦和艰辛,也不清楚母乳喂养对小孩的好处和半夜多次起来喂奶的辛苦。男人不容易,女人更不容易,是个人都不容易;但大人不容易不是我考虑的重点,重点是小孩的成长。曾经有位香港中文大学的朋友饭间聊起产假,说香港是没有产假的,最多一周时间,与内地劳动法的3个月有天壤之别。初觉惊讶,香港的法治难道还不如大陆?但细一想其实有理:与日本妇女全职家务类似,香港似乎也鼓励生完小孩即辞去工作,待养大后再寻新工作。记得当年美剧《成长的烦恼》也有类似情节,美国似乎也是如此。【同居与婚姻】解释到现在,两者的区别应该已经很清楚了:同居、分手没有法定登记,结婚、离婚都有法定程序。因此,相对来说,作为整体,婚姻比同居更有维持的可能性。如果将法定程序的难度提高,更容易对双方有约束;更重要的是,更容易对婚生子女有保障——注意,这个保障不是指金钱权利上的,而是指父母加上小孩,完整家庭的温暖。如果离婚越来越容易,跟同居一样,我认为不是好事情。总之,新婚姻法解释会导致离婚更容易,最受伤的是小孩,而非女方。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