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就公有住房的出售、交换、买卖及交易手续的办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公有住房的交换和交易进一步加以限制,同时放宽了售后公房的交易渠道,对于售后公房在交易中的税费给予多项优惠和减免政策。因此,充分认识售后公房和公有住房的法律性质,区别双方在交易中的政策适用,并掌握双方在交易程序中的不同规定,应是广大老百姓充分考虑和面对的问题。 从严格的法律定性来讲,售后公房是一种产权房,其产权人为住房个人;而公 展开
市府就公有住房的出售、交换、买卖及交易手续的办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公有住房的交换和交易进一步加以限制,同时放宽了售后公房的交易渠道,对于售后公房在交易中的税费给予多项优惠和减免政策。因此,充分认识售后公房和公有住房的法律性质,区别双方在交易中的政策适用,并掌握双方在交易程序中的不同规定,应是广大老百姓充分考虑和面对的问题。 从严格的法律定性来讲,售后公房是一种产权房,其产权人为住房个人;而公有住房,又称使用权房,其产权人是国家或单位。因此,售后公房的拥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处分,而使用权房的使用人对上述权利的主张则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因此,表现在个人想转让上述房屋进行交易时,因性质的不同而所受的限制和缴纳的费用亦不相同。 1、从转让住房后款项的取得方式来看: 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进行转让时,转让人必须将转让房屋所得款项交由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进行监管,只能取得一张特种存单,除了用于购买住房,否则该存单在三年内不能提现、质押和转让;但售后公房转让并无此限制,转让人和受让人可直接进行款项结算,无须存进银行,在向交易中心支付相应税费后可全额取得,转让人对上述房款可直接占有并任意处分。 2、从交易程序来看: 可售公有住房欲进行转让,转让人首先须将公有住房变成售后公房,并按照规定,由转让人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公有住房之出售手续。转让人只有在办完该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否则,转让人与受让人就房屋所签订的协议是违法的、无效的,交易中心也不会受理此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售后公房则由转让人直接与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该份合同为有效合同,转让双方只需在交易中心办理一下变更手续即可。 3、从对住房的权利处分来看: 售后公房是产权房,所有人可自由决定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出租、抵押、转让,可作为遗产继承;而公有住房是使用权房,承租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可擅自对该房进行转让、出租,不能抵押,不能作为遗产,承租人死亡后所有权人有权予以收回。 同时,正是基于售后公房这一性质,其比使用权房可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权益。公有住房的交换对象有限制,必须是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公民,售后公房则可转让于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根据最新地交易税费显示,售后公房暂定免征收因转让而发生的综合税。 以上种种说明了在房屋转让交易中,售后公房比起公有住房无论是从操作手续的繁琐性上、处分合理性上、政策的优惠性上、安全性上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现有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对于欲转让或置换自己公有住房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