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具体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4、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注意事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 展开
一、南宁市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具体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4、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注意事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异地交流调动到南宁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三、所需材料: 1、请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咨询、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人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和《共同申请人审查表》后,请到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居委会)、户口所在地的房改部门、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首府南宁房改办签署意见和盖章 3、申请人将需要提供资料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人员负责查验证件、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单 4、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将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的姓名资料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然后对经公示合格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5、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提出初审意见的资料送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由发展中心进行复审。 6、发展中心将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料每月20日在相关媒体和房改办办公楼一楼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等候通知参加选房;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7、选好房后,凭选房确认书、身份证、购房通知书原件到南宁市望园路5号房改办办公楼6楼售房科办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