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规定:定金应当以 展开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首先,你们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性质没有,如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则你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没有此类约定,仅写了定金二字,是完全可以要回来的。 其次,你的假设不成立。法律规定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大的漏洞,如何行为都应当有法定或合理期限的约束的。经过催促,你不交剩余房款则你违约,经催促拒不接受房屋过户,还是你违约。没那么多法律空子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