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三种方式: (一)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拆迁能力的单位统一拆迁,进行综合开发,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三)拆迁人委托拆迁,委托有被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拆迁安置任务。 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须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具备拆迁资格的,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展开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三种方式: (一)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拆迁能力的单位统一拆迁,进行综合开发,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三)拆迁人委托拆迁,委托有被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拆迁安置任务。 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须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具备拆迁资格的,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资格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任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将委托书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是具有房屋拆迁资格单位的在册职工,经拆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房屋拆迁工作证的人员。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