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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bashii|2007-06-30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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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角尖等你

答: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展开
2007-06-30 06:31
来自北京市

风在吹起

土地使用权划拨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以前,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都是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自“暂行条例”颁布以后,逐步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办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 展开
2007-06-30 06: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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