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职工或居民填写《城镇居民租住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有效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及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给予公告。对15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注册; 展开
第十五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职工或居民填写《城镇居民租住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有效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及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给予公告。对15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注册;对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核实,并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及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