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或退回租金补贴,并补交当年标准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处以该房屋当年租金标准年租金的2一5倍罚款。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转租及改变房屋用途。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房屋用途、转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 展开
第二十条 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或退回租金补贴,并补交当年标准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处以该房屋当年租金标准年租金的2一5倍罚款。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转租及改变房屋用途。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房屋用途、转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可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