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五条 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贷款用于购房的,还须满足我国境外人士购房有关政策;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三 展开
第二章 第五条 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贷款用于购房的,还须满足我国境外人士购房有关政策;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均收入的50%,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本息合计不得超过其同期累计收入的50%,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五) 有明确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六) 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可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贷款用于个人经营的,贷款投向须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