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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多种依据。一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等。二是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三是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四是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五是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未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六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展开
2026-05-13 18: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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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着明确且严谨的依据。其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比如政府要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像修建地铁线路,就可能需要收回相关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保障工程顺利推进,服务广大民众的出行需求。其二,土地长期闲置。若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这种长期闲置的土地,就可能被依法收回。例如某企业取得土地后,因自身原因多年未进行任 展开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依据: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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