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女友名字的婚前买房分手后法院如何判定?
其他答案
根据上述内容,小金和袁女士在订婚时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33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婚房,小金的父母支付了200万元首付款,剩余136万元房款由小金和袁女士共同向银行贷款,但实际上贷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偿还。在分手后,小金要求袁女士配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由他单独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但袁女士不同意。因此,小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女士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具 展开
2023-10-09 11:1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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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件的情况,法院最终的判决是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变更登记备案条件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说明,婚前买房的法律效力是由小金和袁女士共同承担的,尽管贷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偿还,但袁女士也有抵押权。 当然,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方意思变更婚前买房合同。袁女士若不同意小金单独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则应在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请求,提出分割婚前买房合同,由法院负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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