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土地拍卖过户事宜
我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得土地权益一宗。 该土地原为集体用地,土地位置在宝安区,原权利人仅于1996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村股份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村股份公司同意深圳规划局宝安分局征用该土地,征用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有原权利人与村股份公司协商借据,规划局对股份公司不做任何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该土地转为国有... 展开
其他答案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反映的两个问题一并回复如下: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七条: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上述两宗地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 展开
2023-04-28 14:48
来自北京市
赞(0)点赞赞(0)举报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