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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深圳经济土地规划监察条例38条

第三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发现向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应当书面通知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单位或者个人收到通知后未按要求配合执法的,处以每场所五万元罚款。 请问 1.这里”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展开
朱隐隐|2023-01-19 07: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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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咨询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问题事项,现答复如下:1、《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城乡规划法》或者《土地管理法》等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向实施供水、供电或者出售 展开
2023-01-20 14: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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