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 展开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九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及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目前,我市执行上述规定,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因不符合生育政策,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22年8月1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我市将密切关注国家、省具体政策文件出台情况,如国家、省有最新政策规定的,我市将立即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