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五排放标准小型二手车转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管字〔2022〕17号)
请问贵局是否有接到广东省公安厅联和商务厅和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国五排放标准小型二手车转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管字〔2022〕17号),如已接到该通知,是否有按该通知要求执行及向全市居民发布公告?
其他答案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于7月11日致电您沟通。答复如下:按照广东省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国五排放标准小型二手车转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管字[2022]17号)精神,自2022年6月22日起,珠江三角洲取消对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继续互迁。
2022-07-12 14: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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