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五排放标准小型二手车转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管字〔2022〕17号
请问贵局是否有接到省生态环境厅联和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联和印发的《关于做好国五排放标准小型二手车转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管字〔2022〕17号)通知,若已接到该通知,是否有按通知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出台实施通知执行细则?是否有及时发布公告?
其他答案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2022年6月22日由广东省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粤商务管字〔2022〕17号”文明确:即日起,“珠江三角洲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审核相关资料,实行档案电子化转递,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据此,符合文件规定的车辆即可向市公安交警局申请办理车辆迁入事宜。
2022-07-12 14: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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