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可否向兼职从业人员支付劳务报酬
请问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向兼职从业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如果可以,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种劳务报酬是属于业务活动成本还是管理费用,可否告知法律依据?
其他答案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兼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故民办非企业可以向兼职从业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如果提供的劳务是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则属于业务活动成本,如果提供的劳务是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则属于管理费用。政策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如您对民政工作仍有疑问,可随时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 展开
2022-05-12 14: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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