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过广州政务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问题,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号)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 展开
看到过广州政务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问题,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号)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支付。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具体病种和项目范围、准入标准、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十一条 患有多种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五)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基数的6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规定,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和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2021年3月2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