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03-24 14: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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