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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核心工作未完成是否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委会委员投票选举工作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组第一项工作“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要求业主大会前完成并公示,请问如此工作如未完成,是否可以进行后续工作,比如业委会委员的选举等?
ask6264889072|2021-01-06 08:00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3752309657

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向负责审核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反映。
2021-03-15 14: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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