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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建法〔2013〕13号)有关问题的咨询

《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号)第一条,结合整段文字表述,该条提及的“居住空间”是否应该包含客、餐厅?将客厅、餐厅打隔断出租(并非将客厅或餐厅再进行分割),只要符合人均5平米,人数不超过二人,是否是合法行为?
ask6807531067|2020-10-09 07:46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5506267577

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您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号规定,“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2、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20-10-12 14: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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