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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出后业主不认可,原招标公告如何处理?

imzzzzz|2013-08-27 08: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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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或更改,但要公示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013-08-27 08: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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