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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扰当地区情确定,各地标准不一样,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 展开
2022-05-20 14: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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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第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及时调整。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当地标准不同,参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支付。
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各地标准不同,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的第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的第一期住宅专 展开
全国各地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根扰当地域情明确,全国各地规范不一样,参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要求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要求第七条:产品住宅的小区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依照所有着物业管理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第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本地住宅建筑工程每平方米工程造价的5%至8%。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房地产业)主管部门理应依据本地域状况,有效明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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