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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022-05-17 17: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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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在我国地区转移土地资源、房屋权属,承担的个人和单位。转移土地资源、房屋权属就是指以下个人行为:(一)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转让;(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包含售卖、赠予和互换;(三)房屋交易;(四)房屋赠予;(五)房屋互换。前述第二项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乡村全面承包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转让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销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销售;(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契税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是指以下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销售;前款第二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合同经营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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