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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这一问题的不同情况:房屋的转让占有被视为房屋的交付和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损坏、损失的风险由卖方在交付前承担,买方在交付后承担;买方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买方应当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之日起承担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一般情 展开
2022-05-17 17: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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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 展开
合同签订后,谁应承担因事故造成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这一问题的不同情况:房屋的转让和占有被视为房屋的交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针对因意外事件而使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性应当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差异状况各自作了要求:“对房屋的迁移占有,视作房屋的交付使用,可是被告方另有约定的以外。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性,在交付使用前由背叛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背叛人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无任何理由回绝接受的,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性自书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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