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问题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 展开
(一)关于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问题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详见附三) 3、个人出售住房的起始时间,按纳税保证金收据上注明的时间确定。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或纳税保证金)计算问题 个人出售住房取得的所得,由住房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时,如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出售住房时,按照规定缴纳或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有关税金和费用。 2、个人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和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