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房多卖的情况,已经备案的买家能否对抗其他买家独自享有房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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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19: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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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方可以对抗。“债权物权化”的起始时间点应该是“登记”,而不是“公告”。《物权法》T20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T10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 展开
如果有备案了,应该没问题话说现在房市不行,出现了不少退房还钱的情况如果双方的合同已经经过备案,还需要通过法院文书才能注销备案,否则仅凭买房人和开发商的解除协议是不能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如果没有办理注销备案,该商品房也无法继续出售由此可以看出备案的重要性。
首先,备案不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具备物权排他性的行为,预告所登记的应该是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备案是一种行政行为,备案的对象是买卖合同,应该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但是由于《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从行政上规定了预告登记之前必须备案,相当于没有备案的预售合同无法进行预告登记,而且第六十九条 预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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