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若双方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根据法定原则处理。详见以下200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供参考。 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
预售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
展开 你好,若双方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根据法定原则处理。详见以下200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供参考。 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
预售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
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
退房或者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
退房的,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按
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
退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
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
利息。买受人不
退房的,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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