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 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144号)的 规定:(1)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
定金 融机构实际缴付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 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 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
展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 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144号)的 规定:(1)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
定金 融机构实际缴付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 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 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2)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 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3)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
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 计人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
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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