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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于在租赁期间发生更换房主的行为,都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表明了,法律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房屋买卖没有事先通知承租人,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房屋的租赁。如果出租人告 展开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法理上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同时,该原则在另一部法律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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