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开发商认购公开销售商品房,按认购书约定的预售面积和单价,交纳了总价164万余元以什么法律依据要求返还?
向开发商认购公开销售商品房,按认购书约定的预售面积和单价,交纳了总价164万余元,但开发商在最终签订正式巜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却记载低于实际单价和总价,只写141万元,有22万余元差价,以另签购买他人指标的借口(实际上不存在)吞了,请问,我可以诉讼要求返还这部分差价吗?以什么法律依据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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