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房产管理局公布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市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规定。 根据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元)的家庭;( 展开
日前,市房产管理局公布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市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规定。 根据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元)的家庭;(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拆迁人。 据了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以内。中小套型的比例不得低于95%。多层住宅小套型不超过65平方米,中套型不超过90平方米,最大套型不超过120平方米。高层住宅的每种套型可增加10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家庭人口在二人以下的,限购65平方米以内;三人以下的,限购90平方米以内;四人及以上的,限购120平方米以内。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50元的差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的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所在地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汇总报市房产管理局。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公示期的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或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载明准购面积。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公示期间内的举报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本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二年,逾期未购的需要重新申请。 供应方式,市房产管理局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量及购买量,确定直接供应或摇号供应,购买者在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并办理了权属登记和缴纳有关税费后,《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将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是以居住为目的的,不得改作其它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四年后,可按市场价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但出售后,购买人就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