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关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进行的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首先在受理登记环节应当告知其共有房屋必需共同申请,并通过填写询问登记申请人是否为共有,让申请人自己签字确认。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实际所 展开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关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进行的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首先在受理登记环节应当告知其共有房屋必需共同申请,并通过填写询问登记申请人是否为共有,让申请人自己签字确认。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实际所有权人,今后登记机构在办理该房屋的相关登记时不在审查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 对于物权法设施其已经进行的初始登记的房屋,当事人来申请抵押、转移等相应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夫妇双方共同到场,共同申请,不能共同到场的,应提交其配偶的书面委托书并经公证,同时,告知其可以增加共有人,登记机构可结合相关登记增加共有人,并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为共有。惹申请人确认为单方所有,应当提交未婚证明或者关于房屋属于单方所有的书面约定,不能提供未婚证明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具结保证,并承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书面材料,登记机构可在登记簿上注明房屋所有权为单方所有。 对于物权法实施前已经进行的初始登记的房屋,当事人并未申请相关登记,登记机构在建立登记簿时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注记,在今后办理相应登记时按第二类情况办理。登记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当地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申请增加共有人,从而逐步解决隐形共有人问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