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您好,我是长安区郭杜镇某村一村民,在1989年我申请我村新宅基地0.47亩,当时家中有六口人,全部为农业户口,父母,妻子,我和连个儿子,当时两个儿子分别为13和11岁,由于当时申请时必须将全家姓名全部填在申请表上,所以将哥哥,嫂子和侄女的名字也申请表上,他们三人都为城镇居民户口,家住西稍门,申请表申请人是我,由于新宅... 展开
尊敬的,您好,我是长安区郭杜镇某村一村民,在1989年我申请我村新宅基地0.47亩,当时家中有六口人,全部为农业户口,父母,妻子,我和连个儿子,当时两个儿子分别为13和11岁,由于当时申请时必须将全家姓名全部填在申请表上,所以将哥哥,嫂子和侄女的名字也申请表上,他们三人都为城镇居民户口,家住西稍门,申请表申请人是我,由于新宅基地不在老宅基地上(老宅基地0.3亩),父母二人由我和妻子养老已经过世,由于去年哥哥过世,现在嫂子和侄女回来要在老宅基地盖房,声称申请表上有其姓名就应该有其宅基地,如果不给她们老宅基地就得给她们新的宅基地,我看了一下土地方的相关政策,还是不太清楚,到底新的宅基地和老的宅基地有没有她们的所有权,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