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今年六月份,我买了一套商品房,价钱是三十二万,已和卖主签好了一份合约。而这合约内容规定是分三期付款,第一次为签合约时交十五万,第二次过户再交十万或十五万不定,余下第三次为合约到期时付清,合约为一年期限,即明年六月。期间如果卖方不卖房子就要赔双倍的价钱,如果买方到期前还不能付清钱就会被卖方吞掉。但是问题是合约是由... 展开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六月份,我买了一套商品房,价钱是三十二万,已和卖主签好了一份合约。而这合约内容规定是分三期付款,第一次为签合约时交十五万,第二次过户再交十万或十五万不定,余下第三次为合约到期时付清,合约为一年期限,即明年六月。期间如果卖方不卖房子就要赔双倍的价钱,如果买方到期前还不能付清钱就会被卖方吞掉。但是问题是合约是由电脑打印出来的条款,没有在公证处公证过,不过双方都签了名字,和打了手印,不知道这合约有没有法律效力的呢? 另外卖方这段时间不断打电话过来催促我交第二次的过户钱,说他等钱用,要我现在交第二次的钱给他,可我是想着明年三月才交第二次的过户钱,因为合约并没有规定第二次过户是什么时候,所以我就不打算那么早交第二次的钱,可是卖方听到我要明年三月才交第二次钱,就说不卖给我,要把钱退回给我,我一听就火了,现在是玩耍家家么,说不卖就不卖,所以我想知道,我能告他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