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您的求助,我来解释一下: 1.您的情况写的太不明确了。判断您和开发商权利义务关键还是您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约定的。 2.“我按揭买的是现房,我是2008年9月买的, 合同上交工日期是2008年11月,可到2010年11月才交工。合同上写着每晚交工一天开发商按照总房款的5/10000赔偿给业主,”如果合同这样写您可以要求您的权益。但是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某一方违约有一个赔偿上限,超过这个 展开
收到您的求助,我来解释一下: 1.您的情况写的太不明确了。判断您和开发商权利义务关键还是您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约定的。 2.“我按揭买的是现房,我是2008年9月买的, 合同上交工日期是2008年11月,可到2010年11月才交工。合同上写着每晚交工一天开发商按照总房款的5/10000赔偿给业主,”如果合同这样写您可以要求您的权益。但是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某一方违约有一个赔偿上限,超过这个上限,守约方可以诉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索违约方违约金(例如: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3个工作日内应向出卖人支付第一期房款人民币50万元整,逾期一日向出卖人支付当期应付款项之万分之五,超过十个工作日,出卖人有权解约并追索买受人之总房价款十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是鉴于2008年房产和现在房产价格比较,您绝对不能要求解约,只能索取最大化的赔偿。 3.“可是我2008年9月交的首付款,一直也没办银行的按揭手续,到房子交工了我才办的手续,合同上写着是要求购买后7天内办理银行手续。我是不是也违约了?”您还是要看合同要求您怎么办理贷款手续。因为办理贷款手续对您而言仅仅是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这就是您的全部义务)。至于联络哪家银行,那家银行的哪名贷款业务员,什么时间联络......,都是甲方开发商办理的。如果开发商这么写合同,因为不能按期交房故意下套,不为您联络银行,那么记住找记者、证人、带录音机,您说:你们怎么这样,我怎么自己去找银行,我问过律师、朋友他们都说是你们提供银行,我就交些材料就行,你们不为我找银行办贷款,现在却说我违约。。。。。。全录下来,找消协、住建委市场科告他们去。 4.记住找开发商交涉带上录音机,思路最重要:一事归一事,你开发商逾期交房,先赔款。至于贷款事情再说,不能混为一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