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是这样的,在四十多年前,因我父母想建房子,需要用到别人的地能打赢吗?
律师您好,事件是这样的,在四十多年前,因我父母想建房子,需要用到别人的地,当时因自己家沒有合适对方的地对调,所以经中间人提议给我对方现金,对方同意那块地给我家建房所用,后因其它原因,我家没在那块地上建房子,而那块地这四十多年来也是我家在种作,现在对方说是他的地,我家不能在种,我种什么他拨什么,请问一下律师,我能打官司吗,能打... 展开
其他答案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为地役权。地役权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形式的地役权合同,没有书面合同的,地役权并未设立。因此,你家在对方使用权的土地上种作四十余年,并不影响对方的土地使用权。对方可随时要求返还,但你们可以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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