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书面交涉 房地产商默认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退房时,与房地产商书面交涉退还房款,催款函最后一条:“上述意见如有异议,请于函到3日内函告协商,否则视为认可。”房地产商在3日内未作出答复,本人有证据证明房产商已收到该函,而且催款函要求未超出法律范围。请问各位老师,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认定房地产商认可催款函的条款,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这种行为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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