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批20人于2007年2-4月认购某楼盘一期的20套尾房,与开发商签定选房意向书,交了5万元的优惠权保留金,并提供了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开发商在意向书写明房号、面积、总价等,并盖公章。意向协议内容:1、意向方保证以上所提供资料全部有效。开发商依照本意向书中所登记地址向登记者发出函件即视为送达。登记者联系地址及电话若有变... 展开
我们一批20人于2007年2-4月认购某楼盘一期的20套尾房,与开发商签定选房意向书,交了5万元的优惠权保留金,并提供了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开发商在意向书写明房号、面积、总价等,并盖公章。意向协议内容:1、意向方保证以上所提供资料全部有效。开发商依照本意向书中所登记地址向登记者发出函件即视为送达。登记者联系地址及电话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开发商。如因登记者原因致使通知未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登记者承担。2、意向方应于通知规定的时间至“xxx”售楼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5天视为意向方自动弃权,房号不予保留,优惠权自动失效,开发商返还优惠权保留金。3、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本意向书自动失效,意向方的优惠权保留金转为定金的一部分。4、本意向书须由开发商盖章后方能生效,一式两份,意向方一份,开发商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涂改无效。此后,开发商因公司内部原因,迟迟未能获得这一期的几栋尾房的预售许可并开盘。现在市场楼价上涨,该楼盘又换了老板。新老板看到目前的楼价比去年的高许多,想反悔,就已**文件规定未取得预售证不能收取权益保留金等为由,提出原有的意向书无效,要收回房号,退还业主保留金。从2007年初到现在,我们这的房价已经上涨50%,在全国楼市低迷的现在,我们的房价也未下降。我们现在远无法以原有的价格买到相等的房子。请问,这样的意向书有法律合同效力吗?开发商如此行为算违约吗?我们可以索赔吗,如何索赔?请赐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