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出租方要求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并由承租方承担空置损失。请问是否合理?
法律界的各位专家你们好! 本人与房东签订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因为当初房东说家具都很好,所以支付了2个月押金。9月底因个人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继续支付目前的租金(4000元/月),此时本人已经支付了9、10两个月的房租。 9月26日,电话给房东,看是否通过协商解决我们的问题。 9月28日,协商... 展开
其他答案
可以给出租方私下解决 ,并承担一些损失,要回要回押金 把租金调成你承租的价格,在你的合约没有结束之前可以按4000支付房主,过了期限可在让房主 要回自己的价格
2012-03-11 20: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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